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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市财政局关于合肥市2011年午季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奖补办法的通知


  (三)秸秆固(炭)化设备购置补助。

  1.补助对象:全市范围内,新建年加工量不少于3000吨的秸秆固(炭)化加工厂,生产稳定,有一定秸秆储备和产品销售渠道条件的。

  2.补助标准:按购置秸秆固(炭)化成套设备总价的50%给予补助,市、县(区)按5∶5比例共同承担。

  3.申报资料:企业营业执照,购买固(炭)化专用设备的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县区补助资金兑现凭证。

  4.市级补助资金申报流程:企业向县(区)禁烧办申报;县区审核、公示并兑现本级补助资金后,向市禁烧办转报;市禁烧办会同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由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区);县(区)向企业兑现。

  (四)秸秆气化站投资补助。

  1.补助对象:全市范围内,新建的供气规模在500户以上的秸秆气化站,年消耗秸秆量不少于1000吨,能够正常供气,有经过专门培训的管理人员和熟练的操作工人,生产管理、安全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健全的。

  2.补助标准:新建秸秆气化站供气农户500户以上、不足1000户的,一次性给予补助建设费60万元;达到1000户以上(含1000户)的,补助100万元。以上补助,市、县(区)按5∶5比例共同承担。

  3.申报资料:气化站立项批复,气化站工程招投标文件,气化站验收合格证明,供气农户清册,县(区)补助资金兑现凭证。

  4.市级补助资金申报流程:企业向县(区)禁烧办申报;县(区)审核、公示并兑现本级补助资金,向市禁烧办转报,市禁烧办会同市财政局复核确认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县(区);县(区)向企业兑现。

  (五)锅炉改造补助。

  1.补助对象:全市范围内,工业企业改造燃煤锅炉,使用秸秆作为替代能源,改造后的锅炉年消耗秸秆量不少于1万吨,且改造项目验收合格的企业。

  2.补助标准:市财政按改造锅炉吨位,给予每吨3000元补贴,补助费用不超过锅炉改造费用的10%。

  3.申报资料:锅炉改造合同,质检部门锅炉改造验收合格证明,改造费用发票,秸秆收购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市级补助资金申报流程:企业直接向市禁烧办申报。市禁烧办会同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公示、确认后,市财政局将补助资金直拨企业。

  (六)种植绿肥补助。

  1.补助对象:市划定的重点禁烧区内,集中连片种植绿肥面积达到200亩以上的农户、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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