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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流程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办理“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流程的通知
(吉外专字〔2011〕8号)


各市(州)外国专家局,各有关聘请外国专家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外专局《关于加强外国专家管理的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外专发〔2010〕71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外国文教专家聘请活动的意见》(外专发〔2010〕142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外国专家管理工作,现就“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证书的办理流程做如下通知:

  凡由省、市、县(区)教育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中等以下(含民办)教育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职业高中、中学、小学、幼儿园等)申办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办学条件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应先经当地教育、公安、外专局审查,再报送省教育厅、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局出具同意函,然后由省外国专家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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