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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导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2年7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7月10日)废止

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沪安监管职安〔2011〕100号)


有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23号令)和上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本市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现状评价的实施意见(试行)》规定,现就本市职业危害现状评价(以下简称“现状评价”)工作提出以下技术指导意见。

  一、现状评价目的

  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落实国家有关职业卫生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控制或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

  通过现状评价,分析生产经营单位职业危害因素危害程度及对劳动者健康的影响,以及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及其效果,提出职业病控制措施的建议,为生产经营单位职业病防治的日常管理提供措施依据。

  二、现状评价对象、范围与内容

  现状评价的对象:是指已经投产并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或存在职业危害的生产经营单位(不包含涉及放射性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

  现状评价的范围:主要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总体建筑规模及其布局、产品、产能、设备及其布置,明确实际现状评价的范围。

  现状评价内容主要包括:总体布局、生产工艺、生产设备及布局、建筑设计卫生、职业危害因素种类及分布、作业方式及接触水平、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及效果、个人防护用品、应急救援设施、职业健康监护、辅助用室、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及落实情况等。必要时,对因职业危害可能引发相邻作业场所和社会环境影响的项目现址进行评价。

  三、现状评价原则

  现状评价工作应在生产经营单位的常态生产状况(注明现时产量和设计产能)和正常生产情况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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