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对高等师范教育工作的指导。高等师范院校和普通高校的师范专业是教师培养的主渠道,是中小学教师的主要来源。省教育厅要进一步加强对高等师范院校和普通高校师范院系的工作指导,加强教师教育改革,建立高等师范院校和中小学校定期交流研讨制度,增强师范生培养的针对性。建立师范院校、师范专业教师联系中小学制度,定期组织院系负责人和师范专业教师深入基层一线,了解中小学课程实施和教学情况,开展教育教学试验。各市、县(市区)和中小学校要积极承接在校师范生的教育教学实习任务。
(五)完善教师管理制度。加强中小学编制管理工作,逐步实现城市、县镇、农村中小学教职工执行同一编制标准,对农村偏远地区实行倾斜政策,完善中小学编制动态管理机制;制定实施幼儿园教师配备标准,制定中等职业学校和高等学校编制标准。完善教师专业发展评价机制,建立统一的中小学教师职务(职称)系列,在中小学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探索在职业学校设置正高级教师职务(职称)。加强学校岗位管理,创新聘用方式,规范用人行为,完善激励机制,激发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立健全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交流的激励机制。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建立省级财政支持为主的特岗计划经费保障机制,通过公开招聘方式,选聘优秀高校毕业生到农村从教,创新教师补充机制,逐步解决师资结构不合理等问题,提高农村教师队伍的整体素质。在省属师范类高等学校进行面向农村短缺学科的师范生免费教育试点,根据农村学校短缺学科师资的实际需求,实行订单式培养。完善教师资格认定制度,实施教师资格五年一周期定期审核、登记制度。
(六)开展教育行政干部培训工作。每年培训市、县(市、区)教育行政干部300名。聘请省内外教育专家围绕国家和我省教育规划纲要、党和国家关于推进素质教育的方针政策、教育管理和领导艺术、国内外前沿教育管理理念和管理理论等方面作专题报告。通过集体授课、座谈研讨、实地考察等多种方式,完善履行职责必备的知识结构,进一步提高政策执行力与工作指导力,为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和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提供保障。
(七)建立健全监督保障机制。省教育厅要做好对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计划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管,及时对项目进展、经费投入及使用效益、培养培训质量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禁止乱办班、乱收费等损害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保障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计划的顺利实施。省财政厅和教育厅制订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计划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各地、各高校要加强对计划项目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经费管理办法,强化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严肃查处套取计划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要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计划项目资金使用管理情况,接受监察、审计部门和社会监督。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依法加强对高素质教师队伍建设计划项目及其管理的专项督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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