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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要进一步强化培训后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城乡人员凡属于鉴定补助对象的,凭培训(鉴定)券免费参加技能鉴定,财政按实际鉴定人数全额补贴;对考取高危和特种作业资格证的,按照获得国家职业技能资格证书补助程序,给予全额鉴定补贴。

  (七)强化企业培训

  积极支持企业开展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对用人单位吸纳城乡求职人员并与其签订6个月以上期限劳动合同,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6个月内由用人单位组织到职业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按规定对用人单位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省属和中央驻青企业、省内重点建设项目,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直接审核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对其他企业按属地原则分别由各地审核拨付培训资金。

  各级政府、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及各企业主管部门要协调和指导企业开展职工技能提升培训,督促企业按规定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职工教育经费,并保证60%以上用于一线职工的教育和培训。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项目引进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技术培训经费。鼓励、支持企业创办技工学校等面向社会的职业技能培训基地。对自身没有能力开展职工培训,以及未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依法对其职工教育经费实行统筹,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组织培训服务,具体办法由各地政府制定,同时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加强对统筹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完善工作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技能培训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从全局和战略的高度加强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要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协调,发展改革、教育、财政、农牧、扶贫等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共同推进技能培训工作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具体协调指导各地区、各部门和单位开展培训工作,并及时反映情况和意见、建议,协调有关培训项目的落实。各州(地、市)也要完善相应工作机制,细化协调办法,共同保障和推动全省技能培训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强化责任管理。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把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作为促进就业和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进一步完善制度,健全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切实落实组织实施培训、监管培训运行、提高培训质量的责任。要加强协作配合,及时交流信息、通报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要选择优质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指导培训机构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发展状况,分析培训市场需求,科学制定培训内容和方式。同时,要充实工作力量,努力建设一支高素质的技能培训工作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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