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供养的农(科)技推广单位、农牧业职业院校、农业广播电视学校按职能开展的农牧业生产技术推广培训,中等以上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一年期以上的劳动预备制培训,省内外中等以上职业院校(技工学校)为我省企业开展订单定向的培训,以及省内企业新招用人员岗前培训,不进行招投标。
(三)使用培训券(代金券)
1规范印制培训券。培训券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按照培训项目会同省农牧厅、省扶贫开发局印制,省财政厅统一监制。印制数量根据年度培训计划和上年度各类培训补助资金支出情况统筹确定。培训券印制、发放、审核、管理所需经费由省财政解决。各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运用自有资金补贴开展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的,可自行印制相应的培训券(代金券),在本行政区域内使用。
2严格培训券发放。培训券发放对象由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局分别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范围确定。其中,对城乡贫困劳动力、失地无业农牧民、残疾人、未能升学的农牧区初高中毕业生、农牧区计划生育户家庭成员、农牧区妇女、复员退伍军人和未就业大学生,根据培训需要优先发放。积极鼓励和支持农牧区党员、村社干部、“三支一扶”的大学生申领培训券带头参加技能培训。具体发放工作由省农牧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扶贫开发局逐级安排州(地、市)、县(市、区),以及乡镇(街道)相应工作部门落实。在当年末,要将下年度培训券给准备参加培训人员基本发放到位,未发放完的,下年度仍继续发放。实行培训券备案制度,各地区及相关部门每年度要将发放计划和发放情况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
3发挥培训券作用。学员持培训券到具备资质的培训机构自主选择专业接受培训,到鉴定机构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各类培训项目资金拨付程序、标准等要求,在学员报名正式开班培训或报名参加鉴定后,凭券和其它可先提供的兑付补贴资金审核材料(城镇人口提供本人身份及失业求职或应届毕业证明,农村人口提供农村户籍证明,培训或鉴定机构同时提供经主管部门审定的人员名册),给培训和鉴定机构先兑付70%的补贴资金,培训、鉴定结束后,分别依据培训考核结果和实际鉴定人数,决定剩余30%补贴资金的兑付。各地按属地原则进行培训和鉴定补贴核付工作;对省属企业和重点项目面向全省招收不同州、地、市学员集中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和鉴定的,由省级相关部门核付补贴。培训券在一产技能培训项目中只用于参加绿色证书工程培训,一产集中统一技能培训项目和进村入户培训不使用培训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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