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统筹规范城乡劳动力技能培训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协调使用培训资金

  各级政府要将上级财政以及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各类城乡劳动力培训资金进行统筹管理,逐步整合专项资金,专账核算,协调使用。同时加大投入,调整优化资金支出结构,逐步提高技能培训支出比重。对符合条件的补贴对象,要及时兑付补贴资金。要安排经费对培训教材开发、师资培训、技能竞赛、评选表彰等基础工作给予支持。充分发挥社会各方面参与培训的积极性,积极拓展促进城乡劳动力培训的多元投入渠道。

  (五)合理利用培训资源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我省培训机构力量不足、分布不均的实际,注意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支持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深入农牧区开展培训。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公办、民办等管理限制,避免在培训机构认定上实行地方、部门、行业利益保护,充分利用优质培训资源的特点和优势,最大限度发挥作用。坚持省内、省外“两条腿”走路的培训方式,根据需要积极协调联系省外资源支持我省培训工作。加强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以“金保工程”建设为契机,依托人力资源市场(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建立统一的职业培训信息管理平台,提高信息共享程度,为各类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政策信息咨询,引导劳动者根据就业市场需求选择培训。

  三、统筹规范的主要措施

  (一)审批培训项目

  从2011年起,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一产和二、三产培训内容分别编制年度培训方案,明确培训专业、人数、地点等内容。一产农牧业生产技术培训由省农牧厅牵头,二、三产就业技能培训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各形成年度培训计划报告,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筹协调后,下达每年度指导性培训计划。省财政厅负责在政府补贴培训项目资金兑付环节中增设核验指导性计划一项,凡未列入指导性计划自行开展的技能培训,一律不兑付政府补贴资金。

  (二)认定培训机构

  承担政府补贴技能培训项目的必须是具备合法资质的职业培训机构。实施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管理的各部门和单位,按照《职业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承担各自项目培训机构的资格标准,明确师资、场地、设备、培训效果等方面的条件。凡是参加政府采购招标的培训机构,由各培训项目管理部门和单位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提供培训机构推荐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进行统筹审核确认,并以文件形式公布。在此基础上,各培训项目管理部门和单位,会同政府采购招投标机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和法定程序,组织推荐名单中的培训机构参加招投标,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承担短期培训任务的机构和分配培训任务,并向社会公布。对培训机构参加招投标的资格实行动态管理,清理整顿不合格的培训机构,支持教学质量好、社会影响好、培训效果好的培训机构承担政府补贴培训项目。


第 [1] [2] [3] [4] [5] [6] 页 共[7]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