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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六)鼓励农牧民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或到中、小城镇新建自用住房,将农村牧区住房与城镇保障性住房相结合,对符合条件申请在城镇购房的农牧户,经认真审核后,可以按照农村牧区的住房补助标准,享受一次性补助政策。

  六、加强领导,确保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顺利推进

  (一)明确责任,分级负责。为加强对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的组织领导,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建立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联席会议制度,加大对涉及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和涉农涉牧建设项目的统筹和指导力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有效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

  州(地、市)、县政府要发挥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主体作用,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抓紧做好本地区村级规划的编制、补充完善及建设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出台各项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建立健全考核问责机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切实保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的顺利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围绕“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建设,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不折不扣地落实相关政策和要求。发展改革部门要负责安排好年度投资计划,积极争取中央投资项目支持;财政部门要负责安排好财政专项资金,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并参与研究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政策意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及规划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地做好村级规划编制及相关技术服务等工作,并做好农村牧区住房产权产籍管理,负责做好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工作;民政、农牧部门负责做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建设的具体工作;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做好农牧区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省金融办负责研究制定金融支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政策措施,以及“三权”抵押融资管理办法。各相关部门要按各自工作职责,主动跟进,全力配合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做好项目配套和指导服务工作。

  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奖补机制。自2011年起,每年适当安排一部分资金作为奖补资金,对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方面投入力度大、工作扎实有效的地区给予奖补。

  (二)完善机构,加强监管。各地要根据工作需要,完善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机构,调整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加大对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相关政策措施的督查力度。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入基层,掌握第一手情况,求智于民,问计于民,不断总结经验,根据当地农村、农户实际情况,积极探索,大胆创新,创造性地开展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州、县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要扎实做好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围绕“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深入开展农村牧区住房情况普查,建立健全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农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执行实名制管理。要切实加强对农房建设质量安全的监督巡查和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农村牧区住房质量监管体系,规范建设程序,建立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确保农村牧区住房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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