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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认真落实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可在省内跨区域使用,按照节约、集约土地的原则,及时研究制定相应的土地置换配套政策,扩大挂钩范围和规模,鼓励各地区最大限度地改造农牧区居民点,村庄改造中节约的建设用地指标,除统筹安排好本村住房及公益事业建设外,可置换为城镇建设用地,并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方式实现土地收益最大化,获取的土地级差收益可用于农村牧区住房建设。

  (三)各州(地、市)政府要加强与金融机构协调合作,创新金融服务的新模式与新机制,大力支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金融机构要积极拓展农牧区金融服务领域与内容,出台和落实有关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支持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调整信贷结构,不断增加贷款额度,开发适合农牧区建房需求的信贷产品,创新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房屋、林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农村产权和农机具、大棚、养殖圈舍、活体动物、苗木、保单等担保抵(质)押融资业务。保险机构要开发面向农牧民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与银行建立合理的风险共担机制。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筹集资金支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支持有稳定收益的农村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奖励性住房、整村推进建设项目等通过融资平台获得信贷支持。省级财政每年安排1亿元,用于农牧民住房贷款贴息、保费补贴、风险补偿等。

  (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等各类项目要认真执行西部大开发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参与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建筑施工企业,自2011年起,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从事农村新型建筑结构体系和新型墙体材料及建筑节能的企业,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从事农村经济、规划、工程、管理、勘探、设计等咨询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经营之日起,2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3年至第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投资新办农牧业产业化项目的,自生产经营之日起,6年内免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对参与农牧区住房建设的经济、规划、工程、管理、勘探、设计等咨询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和建筑施工企业,可免征营业税。对村庄改造节省出来的土地,减征土地出让契税、耕地开垦费和土地出让金。

  (五)加快农村牧区产权制度改革步伐。积极推进农村牧区土地(草场)承包经营权、农牧民房屋、林权、农村牧区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牧区集体经济组织股权等农村产权的确权、登记、颁证、流转,探索组建省、州(地、市)、县农村牧区产权交易所和交易中心,推动农村牧区资源资本化、流转市场化,为金融机构参与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开展农村牧区产权抵(质)押贷款业务奠定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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