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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州(地、市)、县人民政府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以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为切入点,在保证中央投资项目建设任务总量不减少的前提下,按照“渠道不乱、投向不变,统筹安排、整合使用,各司其职、各记其功”的要求,统筹和整合各类住房建设项目和涉农涉牧建设项目,集中投放到整村推进示范村,并根据村庄和困难群众的实际制定有差别的补助标准。县、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围绕示范村建设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本着“拾遗补漏,缺多少、补多少,少什么、补什么”的原则,摸清现状底数,核准建设内容,理清投资渠道,合理确定示范村建设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时序。

  (三)省级相关部门要加大对整合统筹工作的协调指导力度,要支持配合州(地、市)、县政府以“千村建设、百村示范”工程示范村为投向,将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各类基础设施建设和涉农涉牧建设项目及资金,集中投入、集中实施,整体解决示范村的住房、路、水、电及其它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发展问题,发挥项目和资金的最大效益。同时,充分调动政府各部门对口帮扶和社会各界共建帮扶的积极性,动员农户邻里相帮、筹资投劳,组织开展机关单位、社会各界捐助和联户帮扶等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投入农村牧区住房建设。

  (四)要按照“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方针,认真研究对口支援政策,多方式、多渠道解决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套资金及农牧区贫困户住房建设资金等问题。要将游牧民定居工程配套设施和农牧区贫困户住房建设纳入外省、市对各地的对口援建年度计划,提出明确要求,共同推进住房建设。同时,启动开展“百企联百村”活动,在全省范围内选择100个重点企业,对口帮扶100个村,充分利用重点企业的资金、管理优势,帮助示范村整村推进,加快农牧区住房建设步伐。积极探索建立建材下乡政策,有条件的地区,要继续推行以乡为集中采购单位的农村建材集中采购制度。

  五、完善政策,为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要进一步完善资金、土地、财税、金融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支持,高度重视政策的激励和引导作用,积极探索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新思路、新方法,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推动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顺利开展。

  (一)对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项目继续实行省级财政配套、奖补政策,减免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和游牧民定居工程继续执行现有资金补助政策;从2011年起,将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省级补助标准从4000元提高到5000元,用于直补建房农户。农村危房改造要重点解决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残疾人家庭等困难群体的住房问题,建设标准和补助标准按现行规定执行。各级财政要按规定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积极探索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货币化方式。出台相关政策,引导社会资金投向农村牧区住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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