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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二、规划先行,引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有序推进

  (一)科学规划,有效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村级规划是引导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基本依据。各地要加快建立并完善村镇规划管理体制,切实加强对村镇规划的引导和管理。要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和“四区两带一线”发展规划纲要的总体要求以及“十二五”规划的总体目标任务,着手编制县域村镇体系规划和村级规划,使城乡规划上下衔接、形成体系。要紧密结合村庄实际,重视住房建设规划与城镇化、新农村建设、土地开发利用等专项规划以及政策、建设项目之间的衔接协调,从整体空间布局上加以改进和完善,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的村镇建设规划引领农村牧区住房建设。规划要真正达到有效指导农村牧区住房及各类项目建设的深度和要求。

  (二)加大投入,着力推进村级规划编制工作。省级财政要加大对村级规划编制的投入力度,建立奖补机制。州(地、市)、县(市、区)政府要将村级规划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必要安排。县、乡(镇)政府要切实履行村级规划编制责任主体的职责,按照“注重长远、有序推进,合理用地、集约发展,生态优先、突出重点”的理念全面做好村级规划的编制工作,力争三年内完成全部村级规划编制。对已经编制的村级规划,要在近几年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完善、提升;对确定为整村推进的示范村,要尽快做好规划编制和补充完善工作;对示范村以外的村庄,村级规划要在现有村庄布局上进行优化,侧重于村庄整体风貌的打造和环境综合治理。

  (三)因地制宜,优化村庄整体布局。按照规模适度、合理集聚、有利于生产生活和优化资源配置的要求,结合土地利用、设施建设、环境整治、产业发展、保护基本农田,科学合理规划,有序改造城中村,整合城边村,优化中心村,治理空心村,培育特色村,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村,合理确定村庄布局和建设规模,引导农牧民向县城、集镇集中。游牧民定居点建设要尽量向靠近冬春草场、公路沿线等方便群众生产生活的地方集中。

  (四)建立机制,完善村级规划管理体系。借鉴玉树地震灾后重建的经验,省、州(地、市)两级分别成立农村牧区住房规划委员会。要整合政府、社会和专业技术资源,建立“专业人员+农村能人”的规划编制机制,严格规划成果评审验收制度,确保规划编制质量。进一步规范村民参与、专家评审、政府决策和社会公示的工作程序,完善村级规划管理体系,切实加强村级规划管理和监督检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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