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50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意见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省发展改革委 省财政厅 省民政厅
省农牧厅 省扶贫局 省金融办 二〇一一年三月)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十一届九次全体会议和省十一届人大四次会议精神,加快改善农村牧区生产生活条件,现就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进一步提高对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重要性的认识
农村牧区住房建设是民生大计,是改善农牧民群众居住条件,提高农牧民生活水平,统筹城乡发展,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重要举措。近年来,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把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突破点,通过实施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和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农村牧区群众住房条件有了一定程度改善。但是,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中还存在着规划滞后、特色不鲜明、资源分散、基础设施不完善、政策措施不配套、只见新房不见新村等问题。因此,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推进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的重要意义,在全面总结近几年开展农村牧区住房建设经验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工作的阶段性特征和群众住房的需求变化,紧紧抓住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统筹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历史机遇,以扩大内需、拉动消费、改善民生为主线,以农村困难群众危房改造、游牧民定居工程和农村奖励性住房建设为载体,进一步解放思想,创新工作思路,落实好强农惠农政策,把农村牧区住房建设与小城镇建设、新农村建设、贫困地区异地扶贫搬迁工程及产业结构调整紧密结合起来,坚持规划先导,统筹建设项目,整合涉农资金,明确责任主体,强化工作措施,按照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进一步推进全省农村牧区住房建设。力争到“十二五”末基本实现农村房屋“去土改危”和游牧民全部定居及新村新貌的目标,基本解决全省农村牧区群众的住房困难问题,全面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