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办法的通知
(青政办〔2011〕5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新修订的《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青政办〔2010〕217号文同时废止。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青海省重要矿产资源配置办法
(二〇一一年三月)
青海是资源型省份,科学合理、依法依规加强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水平,对促进优势资源转化,发展循环经济,实现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资源配置工作,明确资源配置的工作程序,形成资源配置新机制,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配置范围
(一)国家出资查明的大、中型金、铜、铅、锌、铁矿采矿权、探矿权;
(二)国家出资查明的小型(含)以上钾、锂、锶、硼等盐湖矿产、煤和镍、铬、锰等我省紧缺矿种的采矿权、探矿权;
(三)《青海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总体部署方案》确定的整装勘查区、重点勘查区内的新立探矿权。
二、配置依据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相关政策;
(二)全省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相关产业规划;
(三)《青海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及重要矿产勘查总体部署方案》;
(四)地质勘查成果、资料。
三、配置原则
(一)坚持政府调控与市场调节相结合;
(二)坚持资源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
(三)坚持资源配置与产业发展紧密结合;
(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为主出让探矿权、采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