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旧城区改造办公室
督促区(县)房屋征收部门在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合同书的同时,将已婚育龄妇女名单及迁往地及时报告所在地居委会。
(十一)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
在开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要将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纳入监督检查内容,并认真记录检查施工工地计生工作情况,发现问题立即报告局协调领导小组并协助处理。
(十二)工程建设安全监督总站
要将施工企业与项目经理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作为工程开工前提条件之一,没有责任书的,视为前提条件督查不合格。要将计生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安全监督的内容,在开展建设工程安全文明督查及竣工安全评价时,若工程项目建筑工地存在流动育龄妇女超生现象的,该工程项目视为安全不合格。发现未持有《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或《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或未经项目所在地街道计生办验证的育龄妇女,应立即通过招用单位敦促其补办、补验证,并负责跟踪检查其落实情况。每半年负责统计一次市直在建工程项目施工企业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数量及计划生育情况。
(十三)纪检监察室
负责监督检查各科室、各责任单位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执行情况。会同计划生育部门对本系统违反计划生育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并按计划生育的有关政策和法规给予党纪、政纪处理。
安监总站、勘察设计管理科、建筑市场监管科、住房保障与开发管理科、法制与综合管理科等部门受理本文所规定的有关事项,在把好计划生育关的同时,应按本文附件提供的表格做好登记工作,并于 11 月 30 日前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局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三、条块结合,落实责任
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计生工作必须坚持“条块结合”的原则,层层落实责任制,使全系统的计生综合治理纵向到底,横向到边,不留死角。
(一)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计生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计划生育负总责。每年要与住建局的主要领导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要根据本单位的工作职能和实际情况,参照局的做法,分工落实本单位计生管理暨计生兼职职责,认真履行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确保完成计划生育的各项指标。要具体指定一位同志兼职负责计划生育工作,协助单位领导抓好计划生育管理和计生综合治理的日常事务,及时了解和反映计生情况。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与所在区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认真抓好计划生育综合治理职责的落实,将责任和任务分解到股室,落实到人,以推动区属建筑企业和燃气企业更好地履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职责。
(三)所有建筑施工企业和燃气企业的法人代表都必须与项目经理和燃气站(点)的负责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
(四)建筑施工项目经理要与班组长签订计划生育责任书。要严格执行流动人口育龄妇女持《婚育证明》用工的规定,不得招用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未受处理的人员,不得容留计划外怀孕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人员。对进入建筑工地或燃气供应站及销售点务工的流动育龄妇女,一律实行计划生育情况登记造册制度,并列榜公布。每个施工工地和燃气储备站都必须设立计划生育宣传栏,其计生工作必须主动接受上级及所在地街道居委会的检查和管理 。
(五)各归口管理的处级单位要同时接受属地管理,要与所在地的区政府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四、加强监督,落实奖惩
(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设立计划生育综合治理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为: 88562181 、 88567119 、 88528088 ;鼓励实名举报,凡实名举报内容一经查实,将给予举报者 400 元奖励并予以保密,奖金在被举报对象所在企业中列支。
(二)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应坚决执行晚婚、晚育的有关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要及时向单位报告,对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的,将严格按照计划生育有关政策和法规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