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着力打造高原特色畜牧业品牌。要立足我省草地畜牧业牦牛、藏羊资源优势,组织力量倾力打造“世界牦牛之都”、“中国藏羊之府”;支持生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结合当地畜牧业及其他优势资源,研发特色产品,并进行商标注册;采取政府搭台、合作经济组织唱戏的方式,通过举办牧民合作经济组织产品展示会、推介会等形式,为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服务,建立营销网络,拓宽市场销售渠道。
四、健全政策保障体系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级税务部门要认真落实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1号)精神,对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业产品,按13%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实行更加优惠的工商登记政策。各级工商部门要大力支持生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在指导合作经济组织建设、规范合作经济组织运行的同时,认真落实国家对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办理工商登记的相关优惠政策,为合作经济组织工商登记提供一切便利条件。
(三)鼓励合作经济组织创办经济实体。各地要在加快当地中心城镇建设、不断扩大城镇容量的同时,统筹规划,采取优惠政策,引导生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集贸市场建设,实现产销对接。安排专项资金,通过贴息方式,引导合作经济组织向畜产品加工、运输、市场配送等领域扩展,创办经济实体。要建立良好的招商引资引智环境,吸引畜产品加工龙头企业与合作经济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开展畜产品加工,促进畜产品就地加工转化增值。
(四)强化对合作经济组织的指导和服务。各地要充分发挥农牧业经营管理站的职能,拓展农经站业务范围,重点向乡镇一级延伸,通过组建生态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事务所等形式,引导、规范合作经济组织开展资产、财务、内部控制等管理工作,指导合作经济组织成员开展草场、牲畜、饲草料地作价入股或联合经营工作,帮助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健全各项基础档案。要强化科技推广、市场信息、牲畜防疫等社会化服务,促进合作经济组织规范运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