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做大做强社有企业。积极推动社有企业并购重组,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龙头企业集中,着力在农资储备供应、农副产品购销、日用消费品销售、优良品种培育、农业科技示范、农产品加工、食品酿造、房地产开发、信用贷款担保、特色农产品种植、特色规模养殖、废旧物品回收、物流配送、批发交易市场等领域培育一批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企业集团。促进工农产品双向流通、城乡产业紧密融合。建立切实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和投资风险控制机制,促进企业管理创新,不断增强企业活力。支持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六、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
(十二)解决政策性、经营性财务挂账问题。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共同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各县(区)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妥善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各县(区)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帮助做好协调和落实工作。对供销合作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专项贷款本息,确实无力偿还的,可给予豁免或减免。
(十三)确定土地权属。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2009〕173号)要求,于2010年底前基本完成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以及困难职工的基本养老和医疗保险费用。对供销合作社建设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的项目用地,纳入各级用地计划。
(十四)落实参照公务员管理政策。根据国发〔2009〕40号和鲁政发〔2010〕31号文件精神,健全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对未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县(区)供销合作社,要区别情况,严格按照参照管理的审批条件,逐步纳入参照
公务员法管理范围,保持机构稳定。
六、支持发展供销合作事业
(十五)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项目。加大农业产业化项目建设力度,支持社有企业、基层社和专业合作社参与实施农业产业化标准化示范项目及农业技术推广等项目,加大供销合作社承担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支持力度,市、县财政要落实国家项目的配套资金,同时给予一定的项目前期费用支持。在同等条件下,各级项目主管部门要优先立项,并在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方面给予大力支持。
(十六)支持开展“新网工程”建设。将“新网工程”建设纳入全市新农村建设规划和农村市场体系建设规划,扩大实施范围,充实建设内容,规范建设标准。市、县财政要设立供销社改革发展资金,根据财政收入情况,逐年增加,切实加大资金扶持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兴办的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农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等为农服务项目,各级财政、发改、国土、农业开发、扶贫、金融等相关部门给予资金扶持,并在项目申报、立项、用地、审核、备案等方面给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