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
(七)增强县以上供销合作社的服务功能。市、县两级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服务和教育培训职能。大力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建设,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参与整顿和规范农资和棉花市场秩序,参与农民经纪人培训,建立烟花爆竹区域经营网络,加强再生资源经营管理。强化社有资产管理,切实行使出资人职责,落实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县(区)政府根据城乡统筹发展实际需要,将可以由供销合作社承担的任务和职能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信息化网络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带头人、农产品经纪人、农民技能培训,市、县财政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各县(区)供销合作社要加快由单一管理型向经营、管理、服务型转变,逐步形成有骨干企业、有区域网络、有支柱业务的服务实体。
(八)加强基层社建设。要加快基层社的重建改造步伐,通过参股、兼并、托管、加盟、租赁等方式,加快发展市场化运作和产权多元化的新型基层社。要把发展农资、农产品和日用消费品等各类专业合作社,作为基层社重建改造的重要方式和措施。改造建设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拓展服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加快农资连锁配送、日用消费品超市、农产品收购、再生资源回收服务网络建设,积极发展以信息传递、文化娱乐、休闲旅游、劳动就业等多功能为主体的农村综合服务中心。要维护供销合作社的资产完整性,基层社改制后的剩余资产,由县(区)供销合作社代为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九)依法维护供销合作社权益。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业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和单位及个人不得随意侵占、平调供销社的财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业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在城镇改造中,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确需拆迁的,要按原有的规模和性质予以回迁和重建。
五、积极创新社有企业经营管理机制
(十)推进社有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继续推进供销合作社社有企业深化改革,采取社有资产参股、经营者和职工持股、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加快推进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深化人事、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改革,强化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要保持供销合作社控股地位。要完善企业财务、投资和风险控制机制,加强内部审计监督,提高管理水平。社有企业和基层供销社按《
公司法》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在改制过程中的工商登记,只收取变更费和工本费,免收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