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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督查管理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督查管理工作的意见
(鲁学位〔2011〕2号)


各学位授予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各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授予工作中不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为确保学位授予质量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为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制度建设,规范学位授予工作,不断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并建立、完善学位授予质量保障的长效机制,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加强学位授予质量督查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规范教育,营造良好的学术环境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健全学术道德标准和学术规范,加强对学位申请者和指导教师的学术道德和诚信教育。通过定期与不定期组织开展导师培训、专家讲座、印发有关规章制度与学习资料、组织师生学习座谈等形式多样的学术道德建设和学术规范宣传学习活动,教育和引导师生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熟悉与遵从学术规范,培养严谨的治学态度和求实的科学精神,端正学术风气,加强学术自律,恪守学术诚信,自觉维护学术尊严和学术声誉,努力营造健康良好的学术氛围和环境。

  二、进一步健全管理、督查制度,提高学位授予质量

  各学位授予单位要在认真学习与贯彻落实《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进一步修改和完善本单位学位授予工作细则,制定加强学术道德、学术规范建设的实施意见,规范学位授予程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保障与提高学位授予质量;学位授予工作中各个环节(论文选题、开题、中期检查、预答辩、论文评阅、正式答辩等)要公开透明,接受师生、同行及外界监督;要推行学位论文中期检查和预答辩制度,加强对学位论文写作的过程监督;要加大学位论文盲评力度,增加外审盲评比例;要用好“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学位论文进行学术规范检测,并对检测结果中出现的问题,根据具体情况提出“修改论文”、“推迟答辩”、“暂不授予学位”、“取消学位申请资格”等处理意见,并由院(系)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相应处理决定;要扎实开展学位论文抽检工作,通过论文抽检,督促有关学科加强学位论文质量检查,制定相应措施和制度,强化导师在指导研究生撰写学位论文过程中的责任和义务,增强导师指导研究生的责任感与自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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