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各级财政部门商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报经本级政府批准后下达各预算单位。各预算单位具体下达所监管或所属企业的预算,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资监管机构等预算单位负责组织监督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企业按规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应及时、足额直接上交财政。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由企业在经批准的支出范围内向预算单位提出用款计划,向财政部门提报支付申请。由财政部门按照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直接拨付使用单位并通知预算单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管理预算资金,并依法接受监督。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中如需调整,须按规定程序报批。年度预算确定后,企业因财务隶属关系改变而引起预算级次和关系变化的,应当同时办理预算划转。
(四)年度终了后,由财政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四、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职责分工
(一)财政部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修)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管理制度、预算编制办法和预算收支科目;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草案;编制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月报,报告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汇总编报国有资本经营决算;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企业国有资本收益收取办法;复核并收取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市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
(二)预算单位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研究制订本单位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措施,参与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有关管理制度;提出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建议草案;组织和监督本单位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执行;编报本单位年度国有资本经营决算草案;审核并监督所监管或所属企业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和使用情况。
五、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组织实施
(一)市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从2011年起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试行。2011年收取2010年度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各县(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试行时间、范围、步骤和国有独资企业利润收取比例由各县(区)政府决定。
(二)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一项重大制度建设,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稳妥地做好此项工作。市财政局要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抓紧制订有关配套政策。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要认真执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加强沟通,积极配合,确保试行工作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