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意见
(滨政发〔2010〕8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事业单位,市属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对于增强政府宏观调控能力,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完善收入分配制度,推进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集中解决国有企业发展中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国务院、省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试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提出以下意见。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即一级企业)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以及部门出资管理的企业应上交的国有资本收益。主要包括:
1.利润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按规定计算上交的利润。市属国有独资企业按10%的比例上交。
2.股利、股息收入。即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获得的股利股息收入。
3.产权转让收入。即国有独资企业产权转让收入和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转让收入。
4.清算收入。即扣除清算费用后国有独资企业清算收入以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股份)分享的清算收入。
5.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支出主要包括:
1.资本性支出。根据产业发展规划,为优化国有企业布局、促进经济结构调整以及推进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而安排的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用于弥补国有企业改革成本等方面的费用性支出;国有资产监管费用支出,包括聘用中介机构费用及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费用等。
3.其他支出。具体支出范围依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以及不同时期国有企业改革与发展的任务统筹安排确定。
(三)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应依法按时收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门会同国资监管机构等有关部门制订,报本级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审批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独编制,预算支出按照当年预算收入规模安排,不列赤字。
(二)各级财政部门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主管部门,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等部门和单位为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