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 |
GQJZ107012 | 施工单位在送检试样上弄虚作假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第(三)项 | 罚款1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万-3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3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7013 | 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1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万-3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3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7014 | 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篡改或伪造检测报告的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 | 罚款1万元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万-3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3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7017 | 施工单位未按照审查合格的设计文件和建筑节能施工标准的要求进行施工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4% | 3 | 3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4% | 4 | 4 | 项目负责人 |
GQJZ107018 | 施工单位未按照设计文件要求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检验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 罚款10万元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万-20万元 | 3 | 3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0万元 | 4 | 4 | 项目负责人 |
GQJZ107019 | 施工单位使用国家和北京市禁止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 | 罚款10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万-20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20万元 | 4 | 4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7020 | 施工单位在混凝土使用量超过100立方米的建设工程,现场搅拌混凝土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5号)第十四条 | 《散装水泥管理办法》(商务部、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5号)第二十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逾期未改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7021 | 施工单位未按照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进行施工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五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条 | 罚款2% | 1 | 1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4%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4% | 3 | 3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7022 | 未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进行查验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 | 罚款10万元 | 1 | 1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20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0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7023 | 使用不符合施工图设计文件要求的墙体材料、保温材料、门窗、采暖制冷系统和照明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 | 罚款10万元 | 1 | 1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20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0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7024 | 使用列入禁止使用目录的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的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十一条 |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三款 | 罚款10万元 | 1 | 1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20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0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207001 | 施工单位未对钢管、扣件及紧固件进行外观质量检验的,未抽取扣件样本进行力学性能和扭力矩指标复验 |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材[2006]72号) | 北京市建委《关于加强施工用钢管、扣件使用管理的通知》(京建材[2006]72号)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7002 | 混凝土搅拌站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的砂石料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建设领域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通知》(京建材[2005]708号)第二条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建设领域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通知》(京建材[2005]708号)第四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逾期未改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7003 | 混凝土预制构件企业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的砂石料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建设领域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通知》(京建材[2005]708号)第二条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建设领域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通知》(京建材[2005]708号)第四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逾期未改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7004 | 施工单位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的砂石料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建设领域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通知》(京建材[2005]708号)第二条 |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砂石材料采购使用管理,严厉打击建设领域采购使用非法开采砂石行为的通知》(京建材[2005]708号)第四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逾期未改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7005 | 施工单位未按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设工程材料出厂质量证明文件进行核验的 |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第十八条第(三)项 | 《北京市建设工程材料使用监督管理若干规定》(京建法[2007]722号)第二十二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7006 |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 | 《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第六条 | 《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第九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7007 | 施工单位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信息与现场保存的资料、实物不符 | 《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第七条第一款 | 《关于在新建廉租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工程中实施建设工程材料采购备案的通知》(京建材[2008]372号)第九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01 | 未依法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五条第一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五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02 | 将所承接的劳务作业转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五条第三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五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03 | 建设单位直接将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或个人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五条第四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五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04 | 发包人、承包人在承包人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签订劳务分包合同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六条第一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六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05 | 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发包人、承包人订立背离劳务分包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六条第二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六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06 | 未采用书面方式订立劳务分包合同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七条第一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七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07 | 劳务分包合同未由双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七条第二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七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08 | 劳务分包合同未明确规定相关内容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八条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八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09 | 未使用本市推行的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九条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10 | 劳务分包合同中包括维修保证金的内容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条第二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11 | 发包人、承包人采用“暂估价”方式约定合同总价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一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12 | 采用建筑面积综合单价方式计算的,发包人、承包人未在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建筑面积计算规则、计价规范、工作内容、调整因素等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二条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二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13 | 发包人将工程劳务作业发包给一个承包人的,正负零以下工程、正负零以上结构、装修、设备安装工程等的合同价款未分别约定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四条第(一)项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14 | 合同价款中,工人工资、管理费、工具用具费、低值易耗材料费等未分别约定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四条第(二)项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15 | 合同价款中包含低值易耗材料费的,双方未明确材料费总额及支付时间、方式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四条第(三)项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四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16 | 劳务作业发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订立后7日内,未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及在京施工人员备案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七条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十七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17 | 未按规定办理变更协议备案手续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一条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一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18 |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成就时,在解除劳务分包合同前,双方未签订解除协议的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二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19 | 劳务分包合同解除后,发包人自签订解除协议之日起7日内未持解除协议到市建委备案的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二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20 | 解除协议备案前,发包人允许其他承包人进入现场施工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二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21 | 发包人、承包人未建立健全劳务分包合同管理制度的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22 | 发包人、承包人未明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的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23 | 发包人、承包人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未经过业务培训,无相应的从业能力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24 | 发包人、承包人未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设置劳务分包合同管理人员的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25 | 未按规定填报合同履行数据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26 | 发包人拖欠劳务分包合同价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27 | 承包人未按照劳务分包合同的约定组织劳务作业人员完成劳务作业内容的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五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28 | 承包人在收到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后未按照合同约定将工资发放情况书面报送发包人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五条第三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29 | 发包人未在每月月底前对上月完成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的劳务分包合同价款予以书面确认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五条第四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30 | 发包人未及时对施工过程中发生工程变更及劳务分包合同约定允许调整的内容如实记录并履行书面签证手续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31 | 发包人在未签订书面劳务分包合同并备案的情况下要求或允许承包人进场施工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32 | 劳务作业全部内容经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双方存在争议为理由拒绝将该劳务作业交付发包人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二十九条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33 |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不配合劳务分包合同履约监督检查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第(十八)项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34 | 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发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与所承接工程相适应的资质等级以及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第(二)项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35 | 发包人将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采购发包给承包人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第(五)项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36 | 发包人不按照约定进行劳务作业验收和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第(十五)项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8037 | 发包人在劳务分包合同价款结算完成后,不按照约定的时限支付全部结算价款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第(十七)项 | 《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理暂行办法》(京建市[2009]610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9001 |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注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三十三条 | 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注册,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注册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GQJZ109002 | 未取得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或者以注册建造师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三条第二款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三十五条 | 罚款1万元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罚款1-3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 |
罚款3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 |
GQJZ109003 | 注册建造师未办理变更注册而继续执业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十三条 |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 153 号)第三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逾期未改,罚款5000元以下 | 2 | 2 | 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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