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负责人 |
GQJZ104002 | 在施工过程中使用不合格建筑材料、不合格建筑构配件和不合格设备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4% | 3 | 3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4% | 4 | 4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4005 | 在施工过程中有不按照工程设计图纸或者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其他行为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4% | 3 | 3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4% | 4 | 4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4006 | 未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建筑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万元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万-20万元 | 3 | 3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0万元 | 4 | 4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4010 | 未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取样检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万元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万-20万元 | 3 | 3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0万元 | 4 | 4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4012 | 拖延或不履行保修义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万-20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20万元 | 4 | 4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4014 |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三条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91号)第十条、第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5千元-1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万元-3万元 | 4 | 4 | 企业负责人
项目负责人 |
GQJZ104015 | 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不向建设单位出具质量保修书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 《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第十八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3万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3万 | 3 | 3 | 项目负责人 |
GQJZ104016 | 违反规定使用粘土实心砖 |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第六条 | 《北京市建筑节能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80号)第十五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1-3万 | 2 | 2 | 项目负责人 |
罚款3万元 | 3 | 3 | 项目负责人 |
GQJZ104017 | 未建立、健全教育培训制度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4001 | 工程项目负责人未持有授权委托书,或虽持有授权委托书,但委托书中未明确其代表单位法人承担工程项目质量责任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一条第(三)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
)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4002 | 未按规定制定质量管理制度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三)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GQJZ204003 | 工程项目部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细化保证工程质量的具体措施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三)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
)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4004 | 质量管理制度未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报送监理单位,或未经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便执行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三)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4005 | 未设立独立的工程质量管理部门,或未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四)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GQJZ204006 | 未对工程项目部人员配备、施工技术方案的制定、质量体系的运行、工程实体质量等情况组织进行定期检查,或未对项目部质量管理情况进行评价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四)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GQJZ204007 | 重要分项、分部工程,以及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未组织单位技术质量部门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并形成检查记录签字认可,或合格后未报送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认可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五)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GQJZ204008 | 专业分包单位分包工程施工质量未由其质量检查员和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签字认可后形成检查记录,或未报发包单位检查验收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六)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分包单位企业负责人 |
GQJZ204009 | 对分包工程检查记录未按照经总承包单位质量检查员和专业技术质量负责人检查合格签字,报送监理单位监理工程师进行检查、验收、签字认可的程序便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六)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4010 | 未配备与工程项目规模和技术难度相适应的、业务素质高且具有项目质量管理工作实际经验的工程质量管理人员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三)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4011 | 未对工程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处理意见,或未督促工程项目部落实整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四)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 |
GQJZ204012 | 未配备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技术质量管理组织机构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五)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4013 | 未依照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对进场的建筑材料设备和施工过程进行检查,或未形成检查记录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五)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4014 | 未按规定程序形成施工检查记录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二条第(五)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204015 | 对从业人员每年每人工程质量管理培训教育学时少于30学时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三条第(五)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204016 | 未建立并执行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四条第(二)项 | 《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施工现场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0〕111号)第五条第(一)项 | 责令改正 | 1 | 1 | 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01 |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 | 《招投标法》第三条 |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5‰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10‰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02 | 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 《招投标法》第四条 | 《招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罚款5‰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10‰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03 | 投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条 | 罚款5万元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万-25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25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04 |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 《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罚款5‰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10‰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05 | 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 | 《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罚款5‰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10‰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06 | 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 《招投标法》第三十二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三条 | 罚款5‰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10‰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07 | 投标人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谋取中标 | 《招投标法》第三十三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四条 | 罚款5‰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10‰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08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 《招投标法》第四十三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五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09 |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 | 《招投标法》第十八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罚款1万元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万-5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10 | 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招投标法》第十八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罚款1万元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万-5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11 | 招标人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 | 《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罚款1万元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万-5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12 | 招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 《招投标法》第三十一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一条 | 罚款1万元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万-5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13 | 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 | 《招投标法》第四十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罚款5‰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10‰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14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项目,发包单位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 《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七条 | 罚款5‰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10‰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15 |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专业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项目,发包单位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泄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 《招投标法》第二十二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二条 | 罚款1万元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万-10万元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万元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18 | 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 《招投标法》第四十八条 | 《招投标法》第五十八条 | 罚款5‰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5-10‰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10‰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19 | 为规避招标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 |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 |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令改正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20 | 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单位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 | 责令改正 | 4 | 4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21 | 违反规定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条 | 罚款2% | 1 | 1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2%-4% | 2 | 2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罚款4% | 3 | 3 | 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
GQJZ105022 | 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名义承揽工程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 | 罚款2% | 1 | 1 | 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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