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每年11月底,各州、地、市政府完成当年淘汰落后产能任务(落后产能全部拆除主体设备、生产线,使其不得恢复生产)。及时组织完成所有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的现场检查及验收,形成书面验收意见(意见格式见附件3)。同时,将本地区当年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进展情况、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自查报告报省政府,并抄送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及省财政厅。
(五)每年12月底,省经委牵头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省监察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青海银监局组成评价考核工作组,通过现场核查和重点抽查等方式,对各州、地、市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评价考核和监督核查,形成综合评价考核报告,上报省政府。同时,由省经委通过省政府网站、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及《青海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告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次年1月底前,全省淘汰落后产能相关考核总结材料由省经委报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工信部及国家能源局。
四、奖惩措施
(一)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纳入各州、地、市政府的年度工作考核体系。
(二)对完成年度淘汰目标任务的地区及企业,在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前提下,发展改革、经委部门要在技术改造、新建项目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国土部门要在土地开发利用方面,优先予以支持。经委、质监、安监部门要在生产、安全生产许可方面,优先予以支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工安置方面,优先予以支持。金融机构在融资支持方面,优先予以支持。
(三)省财政厅、省经委要根据《财政部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积极争取淘汰落后产能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并合理安排省级财政配套资金。同时,要加强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根据各州、地、市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的具体情况,以奖励的形式给予补助。
(四)未完成年度淘汰目标任务的地区,应在评价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工作措施,并抄送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及省财政厅。整改到位前,发展改革、经委及环保等部门,要暂停对该地区工业项目的核准和审批。
(五)对未按期淘汰落后产能的企业,环保部门要暂停该企业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并负责吊销其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发展改革、经委部门不予审批、核准新的工业投资项目。国土部门不予批准新增用地。经委、质监、安监部门不予办理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已颁发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要依法吊销。
对未按规定淘汰落后产能、被各级政府责令关闭或撤销的企业,工商部门督促企业限期办理工商注销登记,或依法吊销工商营业执照。必要时,各州、地、市政府可向省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提出对有关企业的停电申请,由省电力公司按照省政府的指示,依法停止供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