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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66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经委、省发展改革委等十一个部门《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日

关于青海省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意见
(省经委 省发展改革委 省监察厅 省财政厅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省国土资源厅 省环境保护厅
省工商局 省质监局 省安全监管局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青海监管局 二〇一一年四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7号)等文件精神,认真做好全省淘汰落后产能检查考核工作,根据工信部等十八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淘汰落后产能工作考核实施方案的通知》(工信部联产业〔2011〕46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淘汰落后产能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的重要手段,是提高经济增长质量和推动节能减排的必然要求。各地区要充分认识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目标清晰、组织健全、责任到位、措施到位、监管到位、逐级考核的要求,建立和完善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和奖惩制度,落实政府和企业的责任,确保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的顺利完成。

  二、考核对象、内容和方法

  (一)考核对象:各州、地、市政府。

  (二)考核内容: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措施贯彻落实等情况。(具体考核内容及要求见附件1)

  三、工作程序

  (一)每年1月底前,各州、地、市政府要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确定的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标准及要求,提出本地区年度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和计划淘汰企业名单,并抄送省经委。省经委负责审核确定全省淘汰落后产能年度目标任务,并报省政府批准后,上报工信部及国家能源局。

  (二)每年3月底前,经工信部、国家能源局等部门审核后,由省政府向各州、地、市政府下达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三)每年4月中旬,各州、地、市政府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各县(区)及企业。省经委通过省政府网站、青海工业经济信息网及《青海日报》等媒体,向社会公告相关企业名单、涉及淘汰产能及关停时间。同时,由省经委上报工信部、国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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