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府建[2011]75号)
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稳步推进“富县强镇”事权改革,扩大区县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市政府决定下放部分行政管理权限。根据《
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四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市长令第120号)和《关于印发汕头市人民政府行政管理事项放权目录的通知》(汕府办〔2011〕15号)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市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注册地在澄海、潮阳、潮南区和南澳县的区(县)属房地产开发企业(含外资企业),其三级及三级以下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由区县主管部门许可,市住建局不再受理。
二、我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编号格式统一调整为:“粤(地)(外)房开证字第0000000号”。其中“地”为地级以上市简称(如“汕”)或区县全称(如“澄海”);“外”为“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标识,国内企业则省略标识;号码为7位流水号,由各地主管部门分别从1号起编排。已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各区县属企业,其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不必换发新的证书。企业资质证书到期申请延期、核定等级,或者在有效期内办理证书变更手续,各区县主管部门再按新编码规则为企业换发新的资质证书。
三、各区县主管部门要依法行政,严格把好资质准入关,特别是要加强对专业管理人员的管理。为防止专业技术人员“一证多用”,对于申请新设立或办理资质延续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各区县在办理资质许可时,应将企业拟使用的具有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职称证书号码,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市住建局将于1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情况予以答复。
四、统一设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三级及三级以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暂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仍为一年。
五、各区县主管部门要统一使用住建部印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空白资质证书由市住建局统一订购,本次需订购数量请各区县主管部门于5月1日前,报送市住建局汇总。核发资质证书时,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