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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切实加强行政学院建设的意见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行政学院工作条例》切实加强行政学院建设的意见
(青政〔2011〕22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认真贯彻《行政学院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范和加强我省行政学院工作,进一步发挥各级行政学院在新青海建设中的作用,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努力开创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新局面

  (一)《条例》是指导全国行政学院工作的第一部行政法规,是对行政学院发展规律和公务员教育培训规律的科学概括和总结。《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新形势下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指明了方向,为行政学院事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制保障。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对于在新的起点上以改革创新精神推进全省行政学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努力建设有特色、高水平的行政学院,对于加强和改进公务员教育培训工作,不断提升公务员素质和能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二)在推进公务员队伍建设中,全省各级行政学院紧紧围绕党委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积极开展教学培训、科学研究、决策咨询,为促进新青海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同时,必须看到,面对国际国内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面对继续实施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的要求,面对新青海建设的繁重任务,全省各级行政学院的改革、建设和发展还存在诸多不适应和不符合的问题。教学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待于进一步提高,科学研究的水平有待于进一步提升,决策咨询的作用有待于进一步发挥,公务员教育培训的特色有待于进一步彰显;办学经费匮乏、基础设施薄弱、信息化建设滞后、队伍结构不合理、高素质的师资力量缺乏,不能满足大规模教育培训公务员的实际需要,这些问题亟待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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