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更加重视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定期分析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工作措施。班子成员要按照“一岗双责”抓好各自分管工作的安全生产,并严格落实下矿井、进车间、登渔船检查制度,市级领导干部每两个月一次,县级领导干部每月一次,乡镇级负责同志每月不少于2次。
39.加强综合监管工作。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发挥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的平台推动作用。认真组织贯彻鲁发〔2008〕17号、滨发〔2008〕21号、滨办发〔2008〕6号、滨政办发〔2008〕61号文件,严格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和考核奖惩,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述职,对未完成市政府安委会下达的年度事故控制指标的等情形坚决实施“一票否决”,对工作突出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部门第一责任人、分管责任人给予奖励,全面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职责,形成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
40.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网格化监管的要求,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驻滨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
41.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追究。在所辖区域对群众举报、上级督办、日常检查发现的非法生产企业(单位)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处,致使非法生产企业(单位)存在的,对县(区)、开发区、乡(镇、办)政府主要领导以及相关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2.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监督举报各类安全隐患,对举报者予以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的公开监督。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
各县(区)、开发区、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对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实施,制订部署本地区、本行业贯彻落实的具体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贯彻实施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同时,要加强对境外中资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和管理,严格落实境内投资主体和派出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工作督查,及时掌握各县(区)、各开发区、各部门和本行业(领域)工作进展情况,确保各项规定、措施执行落实到位。
第 [1] [2] [3] [4] [5] [6] [7] 页 共[8]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