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严格执行“打非治违”制度。要督促企业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于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严厉打击,形成严格规范的
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对非法违法行为必须做到“五个一律”: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经济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26.严格执行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制度。对不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技术、工艺和装备要列入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予以强制性淘汰。各级政府要支持能有效消除重大安全隐患的技术改造和搬迁项目,对存在落后技术装备、构成重大安全隐患的企业,要予以公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予以关闭。
27.严格实行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制度。落实《滨州市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办法(试行)》,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等行业实施安全生产信誉度和风险度管理,对企业进行动态评估,确定等级和区间,实行分类管理,由经济管理、金融信贷、工商登记等部门联合给予政策支持或关联制约。对发生重特大事故或一年内发生2次以上较大事故的,一年内严格限制新增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等,并作为银行贷款的重要参考依据,推进安全诚信企业建设。
28.严格执行政府挂牌督办制度。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下达整改指令和逐级挂牌督办制度,由市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督促检查。对事故查处实行层层挂牌督办,一般事故查处由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挂牌督办,并实行严格的备案制度。
29.严格执行安全目标考核和通报制度。每年要层层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和承诺责任书,把全年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级、各部门和企业单位。各级政府每季度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形势分析和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会,每季度通报一次事故控制指标完成情况,年终进行严格考核,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
30.严格执行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对发生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乡(科)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后果严重的,按规定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发生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要根据情节轻重,追究县(处)级“一岗双责”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的责任。
四、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增强安全生产监管保障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