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严格落实外包工程等安全管理制度。凡是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的单位,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并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有关的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约定安全生产管理事项,未对承包(承租)单位履行安全生产协调、管理职责,发生事故的,追究发包或者出租单位的相应责任。
19.严格执行城区地面挖掘安全确认制度。施工企业挖掘地面前,要认真查阅有关资料,全面摸清项目涉及区域地下管道的分布和走向,制定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严格按照安全施工要求进行作业,严禁在不明情况下,进行地面开挖作业。管道业主单位要对地下管道情况进行现场交底,并作出明确标识,必要时在作业现场安排专人监护,确保地下管网安全。
20.严格落实应急救援演练制度。每年汛期前,所有地下非煤矿山都要组织开展一次停产撤人演练活动。其他高危企业和高层建筑、商场等人员密集场所每年都要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通过演练完善应急救援预案和组织指挥体系,提高应急管理能力。
三、严格监督管理,落实政府安全监管职责
21.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规划发展制度。要更加注重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把安全生产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布局,在制定发展规划时,要同步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专项规划。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充分发挥产业政策导向和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大相关高危行业企业重组力度,进一步整合或淘汰浪费资源、安全保障低的落后产能,提高安全基础保障能力。
22.严格执行生产安全事故现场分析会等“三项制度”。对事故频发多发、超过阶段性控制指标的县(区)和行业,由市政府安委会约谈相关负责人提出预警告知;一个区域涉及高危行业连续发生同类事故的,对一个企业连续发生事故且需扩大规模的项目,实行安全生产许可限批;坚持和完善典型事故现场分析会制度,对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等情形,现场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教训,以事故教训推动工作。
23.严格执行定期督查和年终考核制度。每半年对各县(区)、各开发区及市有关部门,就落实市委、市政府安全生产重大决策部署、行业安全监管、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等安全监管职责履行情况进行全面督查,督查考核结果与年度考核挂钩。年终,对年度目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考核,考核结果记入市委和谐稳定综合考核,并进行严格奖惩。
24.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述职制度。组织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半年和年终就安全生产情况向市政府写出书面述职报告,督促落实“一把手”责任和分管领导“一岗双责”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