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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鲁政发(2010)77号文件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4.严格执行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要开展经常性的隐患排查治理,组织专家查隐患和员工岗位自查活动,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一律不得复产。
  5.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和预警制度。坚持预防为主,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对重大危险源和重大隐患要报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备案。
  6.严格执行企业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应带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时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7.严格执行安全生产长期投入制度。企业在制定财务预算时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高危行业企业探索实行全员安全风险抵押金制度,积极稳妥地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企业要按规定比例提取安全生产费用并做到专款专用。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社会统筹制度,用于区域性应急救援机构建设和运行。完善落实工伤保险制度,依据不同地区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通过调整缴费比例,促进安全生产工作。
  8.严格执行职工安全培训制度。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严格培训考核,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加强企业安全培训师资建设,确保全员培训质量。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井下作业人员未经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关闭。
  9.严格执行现场紧急撤人避险制度。严格执行海上船舶“逢七不开”、矿山企业“逢大暴雨天气停产撤人”、“矿山调度室10项授权和3分钟通知到井下”的规定。企业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有在遇到险情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命令的直接决策权和指挥权。
  10.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制度。从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标准按不低于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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