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有关工作的通知
(鲁教基字〔2011〕10号)
各市教育局:
自2008年我厅下发《山东省普通高中课程设置及教学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教学指导意见》)以来,我省多数高中学校认真贯彻落实,努力提升课程实施的能力和水平,促进了我省高中新课程的实施。但从对全省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水平评估的情况看,仍普遍存在部分领域或科目课程设置不规范,开设质量不高,实验室条件匮乏,专职教师配备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高中课程改革的深入实施。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高中学校的课程实施行为,切实提高课程实施水平,全面提升教育教学质量,现就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课程实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科学有效地开设选修课程
学校要依据国家课程方案和我省《教学指导意见》的要求,制定科学、系统的选修课程实施计划,特别是在高三上学期要开设足够的选修课程供学生选择,高三学生要在每个学习领域选择科目修习并获得一定的学分。
要灵活有效地开设选修课程,可根据实际对某些选修模块内容进行优化与重组,只要能够达到或接近18学时,就可以作为一个学分的课程单独开设。
要为学生自主选课提供科学指导,防止仅依据高考科目选课或限制学生选课范围的做法,防止选修课只设不开的现象。选修学分I实际开出课程的比例,原则上省级规范化学校不低于70%,其它学校不低于60%。选修课程(含学校课程)必须实行走班教学,不得只选不走。所有学校均须使用全省统一的高中课程管理系统开展网上选课,形成学生的个性化学习方案,并依据高中课程管理系统加强学生选课与学分管理。
二、学校课程的开发与实施要规范化、多样化
学校课程(选修学分II)的设置要采取模块方式,每个模块设计为18学时1学分,或36学时2学分。要将学校课程的学分与学时进行统筹规划、科学设置,保证学生每学年获得一定的学分,毕业标准不得低于6学分。要充分发挥学校课程的独特价值,防止学校课程成为国家课程的简单重复或补充延伸。不得将学校课程的学时用于其他学科补习或竞赛辅导。省级规范化学校至少应实际开出18学分的学校课程,其它学校至少应实际开出12学分的学校课程。学校要保证学生有充分的学校课程选择空间,要鼓励学生跨年级选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