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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费兑付工作的通知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补偿费兑付工作的通知
(滨政办字〔2010〕12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滨州经济开发区、高新区、北海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征地补偿费兑付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补偿费兑付工作的重要性
  近年来,我市建设用地大幅度增加,各级、各有关部门加大工作力度,征地工作进展顺利,保障了经济建设对用地的需求。但在征地补偿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一些地方征地补偿标准低,不按法定标准执行,补偿不到位、不及时,部分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得不到保障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依法做好征地补偿费兑付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重要性,妥善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农民利益的关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要求,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把征地补偿费兑付工作落到实处,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科学合理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各县(区)要切实解决征地工作中存在的补偿标准偏低、补偿不到位等突出问题。《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鲁政办字〔2009〕20号)公布了各县(区)征地区片地价综合标准,各类建设项目涉及征收使用农村集体土地,应严格执行同地同价原则,同一个片区内,相同土地类别的征地补偿价格相同,不因项目不同而变化。采取一次性补偿还是采取分期补偿要经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补偿标准不得低于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征地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严格按鲁价费发〔2008〕40号文件执行。凡达不到补偿标准的,在报批农用地转用和征地报件时,市政府不予受理。
  三、进一步完善征地补偿费兑付办法
  征收各类土地,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补偿政策,统一由政府征地机构实施征地工作,从根本上解决用地单位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私下签订征地协议问题,规范征地行为。负责具体实施征地工作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征地告知书等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进行征地现场调查时,国土资源部门要会同财政、林业及办事处等部门深入村、组,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实地调查,登记造册。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以此作为拟订、计算具体补偿数额的依据。征地补偿工作必须做到补偿标准合法、补偿协议明确、补偿费底子清楚、各项兑付手续完备。市本级将征地补偿费分50年按年度按标准直接发放到被征地农户的手中,减少了中间环节,标准与农民正常种植农作物的收益相当,有利于被征地农户长期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平,有利于农村的长期稳定,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征地协议约定,按时做好年度征地补偿费标准的调整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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