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维护从业人员合法权益
(十一)规范家庭服务业劳动用工管理,围绕开展劳动用工规范管理年活动,深入组织实施劳动用工备案全覆盖行动和小企业特点的劳动用工政策,督促指导家庭服务业企业与劳动者依法签订和履行劳动合同,并按规定进行劳动用工备案。针对家庭服务业的从业特点,研究制定适用于家庭与通过中介组织介绍或其他方式自行雇用的非员工制家政服务员的《雇用协议书》,引导双方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督促家庭服务业企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并严格落实按最低工资材料支付工资备案制度。按时发布企业工资指导价和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积极引导家庭服务业企业为劳动者合理增加工资。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指导从业人员与家庭服务业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工资水平逐步提高。(劳动关系处、劳动监察处、农民工工作处负责,有关单位参加)
(十二)以灵活方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医疗保险处、农村社会保险处、社会保障监督处负责)
(十三)及时妥善处理家庭服务机构与从业人员之间的劳动争议。建立包括企业调解、基层调解及区域性调解、社会调解的工作网络,将简单争议化解在基层。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促进裁审衔接。加大监察执法力度,依法查处家庭服务机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调解仲裁管理处、劳动监察处、农民工工作处负责)
五、加强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四)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要组织研究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重大问题,推动制定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规划计划和措施,促进工作落实。(农民工工作处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十五)逐步完善涉及家庭服务业的投资、金融、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组织等方面的政策法规,积极推动家政服务、养老服务、社区照料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以及其他家庭服务业态的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修订工作,为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提供法制保障。(农民工工作处、法规处负责)
(十六)大力宣传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方针政策,宣传家务劳动社会化的新观念,宣传家庭服务从业人员的社会贡献,引导家庭及社会尊重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借鉴吸收国外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成功做法。(农民工工作处、政策研究室、就业促进处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