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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二、逐步规范家庭服务业市场秩序

  (四)制订家政服务机构资质规范,指导各地区、行业协会和企业积极开展标准化工作,切实抓好家庭服务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贯彻实施。推行服务承诺、服务公约、服务规范,提高服务质量。(农民工工作处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五)大力加强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建设,支持行业协会开展相关工作。(农民工工作处负责)

  (六)依法规范家庭服务机构从业行为,开展市场清理整顿,加强市场日常监管,严肃查处违法经营行为,坚决取缔非法职业中介,维护家庭消费者合法权益。(劳动监察处、农民工工作处负责,有关单位参加)

  三、提高从业人员职业技能

  (七)把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作为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重点,落实培训计划和农民工培训补贴等各项政策,按照同一地区、同一工种给予同一补贴的原则,统一培训补贴基本标准,统一培训机构资质规范,统一培训考核标准、考核程序和考核办法。(职业能力建设处、农民工工作处负责,有关单位参加)

  (八)以规模经营企业和技工院校为主,充分发挥各类职业培训机构、行业协会以及工青妇组织的作用,根据当地家庭服务市场需求和用工情况,开展订单式培训、定向培训和在职培训。探索符合家庭服务职业特点的鉴定模式,鼓励从业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专项能力考核,经鉴定考核合格并获得证书的,按规定给予一次性鉴定补贴。做好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衔接工作,构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从初、中、高级工到技师、高级技师的发展通道。(职业能力建设处、农民工工作处负责,有关单位参加)

  (九)依托各类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加强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实训基地建设,实施家政服务员、养老护理员和病患陪护员等家庭服务从业人员定向培训工程,对家政服务、养老服务和病患陪护服务等机构招聘从业人员进行培训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加大对定向培训工程的投入,落实好国家和省有关加强职业院校的教材开发、师资培训、实训基地等基础能力建设的政策。(职业能力建设处、农民工工作处牵头,有关单位参加)

  (十)将家庭服务业经营管理和专业人才培养纳入省专业技术人才中长期规划并抓好落实。支持高等院校和技工院校开设家庭服务业相关专业,培养从事家庭服务的经营管理人才和中高级专业人才。鼓励有条件的家庭服务机构与高等院校、技工院校合作,建立家庭服务人才培养基地和实习基地。加大家庭服务业职业经理人培训工作力度,提高经营管理者的素质,完善家庭服务业人才交流和激励约束机制,引导人才合理流动。(职业能力建设处、人力资源市场处、农民工工作处负责,有关单位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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