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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
(吉人社办字〔2011〕125号)


厅机关有关处室,有关厅直单位,省公务员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省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联席会议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代章)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展家庭服务业工作分工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家庭服务业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根据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各有关单位、处室的职能,以及《指导意见》中具体工作内容,制定如下分工方案:

  一、加大对发展家庭服务业促进就业的政策扶持力度

  (一)完善促进就业政策体系,鼓励农村富余劳动力、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到家庭服务业就业、创业。对各类家庭服务机构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规定享受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补贴。对在家庭服务业中实现灵活就业的就业困难人员,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在全省劳动力主要输出地区,整合并提升现有劳务基地资源,培育和扶持具有本地特色的家庭服务劳务品牌,强化输出地与输入地的对接。(省就业服务局牵头,就业促进处、养老保险处、失业保险处、工伤保险处、医疗保险处负责,有关单位参加)

  (二)对自主创业从事家庭服务业的农民工、高校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按规定提供开业指导、创业培训、小额担保贷款、人事劳动档案保管和跟踪服务等“一条龙”服务。(省就业服务局、省人才交流开发中心、农民工工作处、职业能力建设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小额担保贷款中心负责)

  (三)落实促进残疾人就业有关政策,鼓励和扶持具有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从事家庭服务业。(就业促进处、省就业服务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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