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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四、公示内容

  各单位分别于每年4月5日和9月5日前将与存档论文一致的博士学位论文电子版(PDF格式)及博士学位获得者清单刻录光盘,连同纸质版博士学位获得者清单(一式一份)报送至省学位办。报送的博士学位论文为全文,包括封面、中英文摘要、目录、正文、引注和参考文献等。博士学位论文如有涉密内容,由学位授予单位负责审查、处理。

  五、公示方法

  经省学位办审核通过后,将各单位博士学位获得者清单及学位论文在山东省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信息网(http://xwb.sdpec.edu.cn)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两个月。

  六、意见反馈及结果处理

  (一)公示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如发现公示论文存在剽窃、作假或论文(成果)的主要研究结论不能成立等严重问题,以书面方式向省学位办提出异议,省学位办对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保密。提出异议的书面材料应包括异议论文的题目、作者姓名、学位授予单位名称、异议内容,支持异议的具体证据或科学依据;提起异议者的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等。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异议不予受理。

  (二)省学位办向学位授予单位反馈有关异议,学位授予单位应及时处理有关异议,如发现有舞弊作伪等严重违反学位条例规定的情况,经各单位学位评定委员会复议,及时撤销相关学位。同时,将处理意见报省学位办备案。

  七、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省学位办负责解释。

  附件:
  博士学位获得者清单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学位授予单位代码

学位授予

单位名称

学位获得者姓名

学科专业

名称

获学位

类别

指导教师

学位论文名称

获学位时间

PDF论文电子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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