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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
(鲁学位〔2011〕4号)


各博士学位授予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和《山东省教育厅山东省学位委员会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全面提高研究生教育质量的意见》(鲁教研字〔2009〕4号),扎实推进山东省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促进我省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不断提高,我们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六日

  山东省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实施办法

  博士学位论文的水平和质量直接反映博士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开展博士学位论文公示,对于促进博士学位论文质量的提高,切实保证博士学位授予质量,维护博士学位授予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逐步建立和完善我省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为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公示目的

  (一)推动各单位学位授权点内涵建设;

  (二)督促各单位进一步重视和提高博士研究生培养质量;

  (三)增强博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性;

  (四)建立健全博士研究生教育质量监督机制;

  二、公示对象

  博士学位论文公示的对象为当年在我省博士学位授予单位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含学术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和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三、公示时间

  博士学位论文公示,每年进行两次。每年4月中旬公示前一年度9月1日至当年3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每年9月中旬公示当年4月1日至8月31日期间获得博士学位的学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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