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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的通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的通告
(深国税告〔2011〕4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11〕44号),国家税务总局组织研发了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汉字防伪项目,在全国推行之前选择在上海、陕西和深圳三地开展试运行工作。现将有关试运行要求通告如下:

  一、本次试运行选择在我市从事黄金经销、成品油经销、以及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并使用防伪税控开票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中进行。

  二、纳税人升级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密文均为二维码形式,每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最多填列7行商品。汉字防伪项目推行以后,纳税人不得通过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为保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增值税普通发票二维码密文的正常打印,纳税人打印增值税发票时必须使用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若试运行纳税人使用9针打印机的,需要更换为24针针式票据打印机,费用由纳税人自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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