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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商业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特种商业行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穗经贸函〔2011〕413号)


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
  根据市委九届十次全会《关于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的决定》和市政府2011年4月11日上午召开的简政强区(县级市)事权改革工作会议精神,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业的属地管理,提高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能力,形成管理特种商业行业的合力,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法定职责,强化行业属地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第十二条:“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全国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煤炭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行业的监督管理”和《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 ”等规定,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要按照行业对口管理的原则,从属地源头管理抓起,承担起对煤炭、成品油经营行业的监督管理职责。煤炭经营企业和成品油零售、批发、仓储企业申办的设立、变更、注销事项,由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协助提出意见后,交由企业送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经贸窗口受理。
  二、理顺行政事权,加强对特种商业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管。为切实解决市、区(县级市)行业管理“断层”,健全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对特种商业行业服务和管理工作的协调、配合,法定由区、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行使行政监管权的,由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行使对再生资源回收利用行业布局规划、备案及行业管理;民爆物品生产、销售行业生产作业场所的安全生产,民爆物品销售许可监督管理;对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行业、旧货流通行业和租赁行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权。
  三、健全职能架构。各区、县级市经贸部门应完善专责机构和充实人员力量,依法对特种商业行业的监管,掌握辖区内行业动态。在工作中,如遇有关困难和问题,请及时与我委(特种商业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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