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关于厦门市基本农田管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厦府办〔2011〕12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促进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房产局、市财政局、市农林局联合制定的《厦门市基本农田管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厦门市基本农田管护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国土房产局 市财政局 市农林局)
第一条 为实行基本农田有偿保护制度,强化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根据《
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57号令)和《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农民增收的若干意见》(厦委办〔20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基本农田有偿保护制度,是指通过对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户或单位按年度发放管护费来实施。
第三条 基本农田管护费标准为200元/亩年,不足一亩的,按实际土地面积相应折算,资金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列支。
第四条 区人民政府是基本农田保护的责任主体,基本农田管护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各区人民政府应与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签定《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状》。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应与承担基本农田保护责任的农户或单位签定《基本农田保护合同》,约定基本农田保护地块、面积、期限和管护费标准、资金以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宜,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财政部门负责基本农田管护费拨付与监管,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基本农田地块和面积的核定,农业部门会同国土房产部门负责基本农田耕作情况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