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关于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
(鲁学位〔2011〕7号)
山东理工大学、济南大学、山东财经大学(筹)、山东工商学院: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对新增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立项建设工作进行中期检查的通知》(学位办[2011]20号)精神,现将我省中期检查工作的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中期检查工作的主要内容是:建设规划执行情况和各项支持、保障措施落实情况;检查建设成效、总结建设经验;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学位授权学科的基本条件以及开展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工作对单位整体条件的要求,找出不足,分析原因,提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建设的建议和措施。
二、检查形式
中期检查采取建设单位自行组织专家检查的形式。各建设单位组织省内外同行专家对单位整体建设情况和建设学科进行自评自查。
三、工作要求
中期检查要本着“发现薄弱环节、提出解决办法、加强后续建设”的原则进行,简化形式,实效注重,不单纯使用量化指标进行评价,重在查找不足,提升水平,尽快达到博士、硕士学位授予单位的有关要求。中期检查不需要形成结论性的意见,中期检查的结果不作为建设单位是否提前验收的依据。
对于立项建设规划中不能满足学科建设要求、不能适应学科建设需要的内容,要根据中期检查情况及时加强和调整。立项建设的二级学科要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2011年颁布的《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对应调整为按一级学科进行建设。
四、时间安排和材料报送
各建设单位中期检查工作要在6月底前完成。各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中期检查工作方案,对中期检查工作的程序、内容、办法、时间、邀请专家等做出明确规定,于中期检查工作开始前一周报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中期检查结束后,各单位综合专家意见,对照检查内容写出书面自查报告,并填写相关表格。于2011年7月10日前,将下列材料报送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