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人民政府转发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东府〔2010〕5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粤府〔2010〕3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实施意见》根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文)的精神实质、政策导向提出新政策、新措施,进一步巩固和深化我省原有扶持政策,从“进一步优化中小企业发展环境,落实和完善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金融政策,推动中小企业产业转型升级,帮助中小企业开拓市场,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生产经营管理,加强对中小企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六个方面提出扶持政策。
《实施意见》体现了较为强烈的广东特色。在推动转型升级方面,结合我省产业转移园等园区建设,增加了“鼓励中小企业进园区创业”条款,支持在现有工业园区内建设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在全省重点打造2-3个示范性中小企业创业基地;在优化发展环境、完善金融政策方面,提出推动设立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建立区域性中小企业银行试点工作;在支持开拓市场方面,提出认真落实《关于帮扶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市场的意见》,着力推动“广货北上西进”向纵深发展;在加强组织管理、引导中小企业加强经营管理方面,提出开展成长型中小企业评价研究,发布中小企业景气指数,继续开展强企工程。
《实施意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是我省加大对中小企业扶持力度的又一重要文件,对缓解中小企业发展所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提升核心竞争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双转型具有重要意义。我市要深入贯彻落实《实施意见》,为我市中小企业营造良好发展环境,着力解决融资难题,推进企业转型升级。
一、加强政策宣传落实
要充分利用网络、报纸等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新政策。有关部门要根据《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关于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扶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制定具体操作办法,确保政策落到实处,为中小企业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