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河道(具体河道名称见附件);
(二)市际和县际重要河段;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管理的涵闸站等工程。
其它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的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权限审批(当一个项目跨越不同河道时,应按管理权限分级审批)。
第五条 因生产、经营需要,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书,并载明建设单位(个人)名称、建设项目名称、法定代表人、单位地址、建设地点、建设占用范围、建设内容、占用期限、施工辅助设施建设等情况,并附具占用示意图;
(二)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三)占用河道管理范围的情况及该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措施;
(四)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行洪输水的影响以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对于重要建设项目以及在蓄滞洪区、洪泛区内的建设项目,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编制的并经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的防洪与河势评估报告(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五)建设项目对水质有影响的,应当附具有资质单位论证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六)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
第六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全部文件材料后,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申请资料不齐全或者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内容。
第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
(一)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水利规范性文件等规定;
(二)是否符合江河流域、区域综合规划以及防洪除涝、水资源开发利用等专业规划;
(三)是否影响河势稳定、行洪输水、水工程安全运行、水环境、防汛抢险,蓄滞洪区是否符合安全与建设要求;
(四)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