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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211号 2010年10月2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管理,规范建设项目审批,确保防洪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江苏省湖泊保护条例》、《江苏省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规定》和《宿迁市河道管理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行洪区和蓄滞洪区)及其配套工程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各类建设项目及设施,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建筑物(构筑物),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它公共设施(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省及省以上规定由部、省管理机构管理的,按照省及省以上规定执行。

  第三条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保障水利工程安全运行,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输水、航运通畅。建设单位应书面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交通运输等部门应将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依据之一。

  蓄滞洪区、行洪区内建设项目还应当符合国务院《蓄滞洪区安全与建设指导纲要》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省及省以上规定的大湖大河及其主要河段、跨市重要河段、市际边界河道内的建设项目,报部、省管理机构审批(具体河道名称见附件)。下列河道或者河段及其配套建筑物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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