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情况;
(二)需要协助办理的事项及理由;
(三)有关证据资料。
第十一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或机关在接到协办申请后,应当在7个工作日之内审查申请资料,作出是否协助办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单位或机关。
第十二条 受理协办申请的部门或机关应当按照资源共享,共同治理的原则办理协办事项,不得推诿、敷衍,不得以不合理的原因拒绝申请。
第四章 不良行为信息管理
第十三条 市招管办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各方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认定的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在“宿迁市招标投标网”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行业领域实施监督管理的过程中,对认定的相关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不良行为信息,及时在各单位外网发布,并将书面资料抄送市招管办。
第十五条 各部门或机关在收到不良行为信息的认定书或相关通报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五章 标后综合执法管理
第十六条 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切实加强标后履约行为的监管,对违反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的行为,责令整改,依法作出相应的处理意见,并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将处理情况书面告知市招管办。
第十七条 市招管办在收到相关部门告知的处理情况后,在7个工作日之内,对相关市场主体及从业人员记入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示,同时将书面资料抄送各相关单位。
第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履约行为的跟踪监督,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中标价低于或高于合理幅度或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项目,市招管办及时依法予以处理;
(二)跟踪监督履约行为,市招管办联合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定期对市委市政府重点督查项目和为民办实事项目开展标后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