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案件移送及受理
第六条 市招管办负责招标投标违法案件的受理并立案查处。各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凡发现招标投标违法案件并应由市招管办处理的,移送市招管办。以下情况,由发现部门按相应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一)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涉嫌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嫌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追究纪律或行政责任的,将案件移送市监察机关处理;
(三)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或予以其他行政处罚的,移送有权管辖的部门处理;
(四)发现有关单位及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应当停止拨付资金的,移送市财政部门处理。
第七条 移送工作的期限一般为7个工作日,各部门或机关实施招标投标违法案件移送工作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案件来源材料;
(二)案件调查报告;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其他需要移送的材料。
移送案件制作移送回执,列明移送的材料目录,要求受理部门或机关办理回执事宜。
第八条 受理移送招标投标违法案件的部门或机关在接到其他部门移送的案件时,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移送部门或机关。对决定不予立案的,制作案件不予立案通知书,写明不予立案的原因,并在作出不予立案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材料及不予立案通知书返还移送部门或机关。
第三章 案件协办
第九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出现的串通投标、挂靠资质等不良行为,由市招管办予以认定,对当事人不服从认定或涉及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的,由公安机关牵头,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配合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各相关部门在行使各自职责时,认为需要其他部门或机关协助办理的,应当向协助办理单位发出法律文书或书面申请,书面申请至少应当载明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