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0〕207号 2010年10月20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招标投标市场的管理,严厉打击招标投标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建立案件查处、移送、协办和标后综合监管机制,根据招标投标相关法律法规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宿政办发〔2010〕11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违法案件是指招标投标市场各方主体及从业人员在从事与招标投标相关活动时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行为被有关部门或机关查处的案件。
第三条 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管办)是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的主要承办单位,具体负责招标投标管理综合执法的实施。
市监察机关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及各县、区按各自职责共同查处招标投标违法案件。
市住建、交通、水利、国土、农委、公安、财政、工商等部门(下称“行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履约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查处。
第四条 建立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研究会办招标投标和政府采购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通报违法案件查处情况,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提高综合执法成效。
建立巡查制度,联合开展招标采购标前和标后专项检查,对标前准备和中标履约进行跟踪监督,切实加强行业主管部门与招标投标管理部门的“部门联动”和招标投标交易市场与建设项目施工现场的“两场联动”。
第五条 成立市招标投标违法案件联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各部门应当确立一名分管负责人和具体工作人员负责招标投标违法案件综合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