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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及时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建立健全信息沟通与协作机制,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工、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用地整理房屋迁建中的政策宣传、思想动员和有序推进;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机制,科学开展稳定风险评估,强化信访属地责任制,及时掌握和化解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有效方式做好群众思想工作;建立健全应急管理工作机制,加强工作形势和矛盾的分析与研判,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主要领导要亲自负责,做好稳控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并依法依规及时发布信息。

  (四)切实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将失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免费提供劳动技能培训,推荐就业。加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宿政发〔2009〕56号)文件规定为其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平均家庭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可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五)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对用地整理和房屋迁建中未报即动、未批即动、边报边动的,要坚决予以纠正;对采取野蛮手段逼迫搬迁以及违法强制拆迁的,要严格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严重损失的,要依法严厉惩处。对违法行政、办事不公以及因工作不力引发恶性案件、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对违法违规操作的中介机构要停业整顿,造成损失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工作职责

  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做好辖区内用地整理房屋迁建的组织管理工作。要明确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的主管部门及其职责,切实加强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指导服务和各种问题的查处纠正,重点监管用地程序是否合法、搬拆行为是否规范、补偿安置是否合理、保障政策是否落实等。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做好用地整理房屋迁建的组织实施工作。苏州宿迁工业园区范围内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按行政隶属分别由宿城区、宿豫区政府负责组织和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农工办等部门根据职责加强全市范围内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的督查、巡查和指导,定期向市政府报告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开展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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