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三)产权调换和就近安置。对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和万顷良田建设工程中的零星拆迁,按照“同方法评估、等价值置换”原则,乡镇政府可组织收购一批社会房源,用于产权调换安置或过渡临时安置使用。

  (四)进城入镇购房优惠政策安置。落实《市政府关于促进农民在集中居住点建房和进城(中心镇)购房居住的试行意见》(宿政发〔2009〕53号)文件精神,制定优惠政策和奖励办法,积极引导和鼓励搬迁农民进城入镇购房安置。

  搬迁安置中,县、区、开发区、乡镇、村组要充分利用“撤村并校”后的闲置房屋和公租房、廉租房为特困户提供过渡性临时安置。暂不具备房屋安置条件的,乡镇政府可统一组织在规划保留的村庄或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优先选择利用庄台空闲地建设过渡住房和生活用房,过渡期不超过两年。同时,要妥善解决好用地或土地整理中涉及搬迁的孤寡老人居住和生活问题。原居住房屋属私有的,按市场比较法评估补偿;原居住房屋属集体的,只补偿个人建设的附属设施,在补偿到位的基础上,可在社会福利院供养或使用补偿金由集体代建临时过渡房安置。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的权属管理。为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各县、区、开发区的城乡建设部门要依据《房屋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68号),加强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权属管理,组织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房屋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规范农村集中居住区等迁建安置用地使用手续,及时为迁建农民新建住宅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二)认真做好集体建设用地整理房屋迁建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坚持先征地后搬迁,因项目建设征地的要确保程序合法、补偿金到位后再实施搬迁;坚持先公示后迁建,大力推进阳光迁建,迁建实施前要对用地迁建手续办理情况和用地迁建补偿安置政策予以公示,对用地迁建主体、参与机构及工作人员、安置方式、管理部门和投诉举报渠道全面公开,强化社会监督、过程监督;坚持先评估后搬迁,科学制定和严格执行“市场比较法”和“重置成本法”的评估技术细则,充分尊重被搬迁人的意愿,按规定程序和要求选择评估单位、实施单位,公示评估结果,杜绝标准不一、暗箱操作;坚持先安置后搬迁,妥善解决好涉及用地整理迁建农民的安置问题,力争“零过渡”,确保“住有所居”。在安置方案未确定和过渡性安置用房没解决之前,任何项目和单位均不得实施迁建;坚持协商协议搬迁,严格禁止违法强制性拆迁。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