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补偿内容。补偿内容包括房屋评估补偿费、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补偿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
对出租(出借)的住宅或非住宅用房的使用人不予安置和补偿,由房屋所有人自行处理好租赁关系。
(四)补偿标准。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定期(每年至少一次)公布不同结构住宅、非住宅房屋重置价格和市场比较价格,并根据实际需要细化完善房屋装修装饰和附属设施补偿标准。重置成本法补偿标准按照公布的不同结构房屋重置价格结合房屋实际成新和保养情况评估计算。定期公布的不同区位被征迁房屋的市场交易比较价格应为九成新房屋交易价格,在拆迁评估时,如果被拆迁房屋成新高于或低于九成新,需进行成新调整。一般情况下,砖混结构的房屋每使用一年折旧2%,砖木结构的房屋每使用一年折旧3%,简易结构的房屋每使用一年折旧5%。对能够正常居住的房屋折旧后最低不得低于六成新。
三、搬迁安置方式
切实保障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搬迁人的合法权益,采取有效的安置方式,缩短搬迁过渡期,争取实现“零过渡”,保障“住有所居”,力争把搬迁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降到最低。在搬迁安置中可采取以下方式:
(一)农村集中居住区统一安置。按照“集中、集中、再集中”的原则大力推进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农村集中居住区建设要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为载体,所需的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纳入万顷良田建设工程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设置的建新安置区统筹安排。集中居住区规划确定后,由乡镇政府统一办理规划、用地、建设等相关手续并组织实施,在充分尊重被征地农民意愿的基础上,以自建、联建、代建等形式成片开发建设,提倡联建和统一委托代建。
万顷良田建设工程、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因土地整理而搬迁的,以进农民集中居住区安置为主(城郊结合部和“城中村”改造的除外)。
(二)拆迁安置小区集中安置。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市场运作、群众受益”的原则加快多层住宅安置小区建设,安置小区可以采取土地划拨方式供地,也可以采取“定房价竞地价”或“定地价竞房价”方式挂牌出让供地。行政事业性和服务性收费给予相应的政策减免优惠。
在城镇规划区内的县(区)、开发区、乡镇工业集中区和小城镇开发建设、“城中村”改造涉及的征地拆迁和因土地整理搬迁的城郊结合部农民以进多层住宅安置小区集中安置为主,具备条件的多层住宅安置小区可同时配建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廉租房等保障性安居房。